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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6916953/2024-001129
  • 2024-10-30 16:03:00
  • 孙政规〔2024〕1号 孙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孙吴县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 孙政规〔2024〕1号
  • 现行有效

孙政规〔2024〕1号 孙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孙吴县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10-30 16:03 来源:孙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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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经县政府2024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孙吴县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孙吴县人民政府

20241030


孙吴县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治丧负担,促进殡葬基本服务普惠性、均等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12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发〔201913号)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办规〔20231)有关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免除费用对象

(一)孙吴县城乡户籍居民;

(二)驻孙吴部队和武警部队牺牲、病故的现役官兵,牺牲、病故的英模,牺牲的民警,牺牲的消防队员;

(三)因突发公共事件在孙吴县死亡火化的非孙吴县户籍人员;

(四)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无主尸体。

二、免除费用项目及标准

(一)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

1.遗体接运费(30公里以外,每公里加收2)190;

2.遗体存放费(普通冷藏、冷冻柜,110/天,3天以内按实际发生计算免除费用);

3.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设备)190元;

4.骨灰寄存费(普通骨灰盒寄存格位1年以内)48元。

上述殡葬四项基本服务对治丧人(丧属或法定监护人)实行免费,最高免费额度为818元。治丧人(丧属或法定监护人)自愿选择更高档次服务而产生的价差以及非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治丧人(丧属或法定监护人)承担。

(二)其他免除费用、补贴项目

1.特殊群体免除费用项目

(1)驻孙吴部队和武警部队牺牲、病故的现役官兵,牺牲、病故的英模,牺牲的民警,牺牲的消防队员;

(2)孙吴县户籍内领取国家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烈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在帮扶期间的帮扶人口、在监测期间的监测人口、失独家庭、一至二级重度残疾人和百岁老人。

以上人员免除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外,免费提供普通卫生棺(180元)、普通骨灰盒(200元)。

2.异地火化补贴

异地火化未享受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政策的孙吴县户籍人员,提供相关凭证和票据,按照实际发生服务项目费用予以补贴,一般群体最高补贴额度为818元;特殊群体最高补贴额度为1198元。

3.骨灰水葬撒散补贴

实施骨灰水葬撒散方式的,一次性补贴治丧人(丧属或法定监护人)1000元。

三、办理程序

孙吴县殡仪馆按照殡葬基本服务、特殊群体延伸服务项目标准直接减免。治丧人(丧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公安机关或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到孙吴县殡仪馆领取《孙吴县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

(一)一般群体

1.逝者生前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2.《死亡医学证明书》;

3.治丧人(丧属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二)特殊群体

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身份证明。

1.逝者为驻孙吴部队和武警部队现役官兵的,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牺牲、病故的英模和牺牲的民警、消防队员需提供相应证件;

2.逝者为领取国家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烈士的需提供退役军人事务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逝者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在帮扶期间的帮扶人口、在监测期间的监测人口的需提供乡(镇)、村(社区)两级出具的证明材料;逝者为失独家庭的需提供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逝者为一至二级重度残疾人的需提供残联发放的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逝者为因突发公共事件在孙吴县死亡的非孙吴县户籍人员,由处置单位提供遗体火化相关材料;

4.属无名、无主尸体的,应提供由公安部门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5.申请异地火化补贴,需提供逝者生前户口簿、《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发票及清单。

6.申请骨灰水葬撒散补贴,需提供逝者生前户口簿、《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由殡仪馆工作人员全程参与水葬散撒仪式并出具书面证明。

四、资金保障和发放

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级财政承担,纳入财政预算。由孙吴县殡仪馆直接减免支付后,财政按季度进行结算。

五、监督管理

(一)民政部门负责对孙吴县殡仪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加强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本办法自2024111日起实施,有效期5原《孙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民殡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孙政规〔20192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孙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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