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政办规〔2024〕2号 孙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孙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中省市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孙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孙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孙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委员会
2.2 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县级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孙吴县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黑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委员会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承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县级应急响应的灾害救助工作。主要包括:
(1)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
(2)研究审议全县有关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政策、重要制度并组织实施;
(3)协调解决全县自然灾害救助重大问题,指导建立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和救灾物资保障体系;
(4)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活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损失核查和综合评估;
(6)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灾害救助工作。
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在县减灾委领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灾害救助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做好新闻发布。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和协调现役部队参加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等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灾害救助网络舆情监测,及时通报处置敏感信息。
县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供电企业做好自然灾害电力应急保障,组织编制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协调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和药品储备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组织粮油应急储备投放,保障灾区粮油市场供应等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教育部门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师生,为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协调提供校舍,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与县应急管理局做好救助政策衔接;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原则,将县级政府承担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等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统筹保障,及时下拨灾害救助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负责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修恢复基础设施,组织监管的国有企业积极参与灾害救助。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及时发布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指导灾区做好灾后重建、规划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黑河市孙吴生态环境局:负责及时沟通协调第三方单位检测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利用闲置公租房、保租房等房源为有需要的受灾群众提供过渡性安置住房;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绿色通道,抢修损毁交通基础设施,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统计伤亡人员信息。
县水务局:负责及时通报水旱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通报重大病虫害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各地做好农业灾后生产自救和恢复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文化和旅游领域灾害救助保障工作;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播报,灾害救助公益宣传和动员;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统筹调度应急医疗资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受灾群众心理援助;开展灾后传染病和生活饮用水监测、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网中心):负责承担县减灾办日常工作;统计、发布、共享灾情信息,指导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依法引导开展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开展震情会商,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及时发布信息等工作。
县外事办:负责救灾捐赠的涉外工作,协助做好灾害救助物资的联络接收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害安置点食品安全保障,维护受灾地区价格秩序,并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及时通报森林火灾和林草生物灾害信息;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筹措救灾物资、依法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县三大通信运营商:负责保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通信,及时恢复灾区通信;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预警信息,为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黑河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务段孙吴站:负责保障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优先铁路运输等工作。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孙吴县供电分公司:负责保障灾害救助电力供应,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公司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加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做好受灾群众转移集中安置点消防安全等工作。
黑河市森林消防支队孙吴大队:参加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等工作。
县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灾区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工作。
2.2 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减灾办)承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日常工作,在县减灾委领导下,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调度灾情和救助工作进展动态、组织指导开展灾情核查和损失评估、督促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等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水务、林草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农业农村局要及时通报重大病虫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减灾办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政府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各乡(镇)应当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应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信息报告还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台账要全。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4.1.6 县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终止前,各乡(镇)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上报县减灾办(应急管理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应在 5 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7 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县减灾委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针对重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发布信息。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或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8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乡(镇)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2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县减灾办按程序以县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市防减救灾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针对我县灾情启动县救助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县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指导灾害救助。县减灾委主任或指定县减灾委副主任,率领县减灾委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厅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县减灾委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人武部根据县政府指示要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发改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调度和水毁水利工程应急修复工作。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孙吴县供电分公司负责本公司产权范围内的供电设备设施维护,及时调派发电车、发电机等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电力供应;紧急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灾区急需电力供应;迅速派出抢修队伍抢修公司受损的供电设备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9)提供技术支撑。县科协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黑河市孙吴生态环境局参与组织因灾导致的次生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0)组织救灾捐赠。县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申请省、市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省、市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县委宣传部、团县委、县民政局等单位和部门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政府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报告工作情况。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减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8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2000间或8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乡(镇)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县减灾办按程序以县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减救灾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县减灾委副主任或委托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指导灾害救助。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助款物。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助力量。县减灾委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人武部根据县政府指示要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开展救助服务。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组织救灾捐赠。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援、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社会工作部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8)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开展灾情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办)。县减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报告工作情况。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减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人;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4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间或20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市(地)农牧业人口8%以上、10%以下或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县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报县委县政府以及市防减救灾办公室。
5.3.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县减灾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减灾委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人武部根据县政府指示要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活动。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8)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人;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4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8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市(地)农牧业人口5%以上、8%以下或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县减灾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县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报县减灾委主任。同时报县委县政府以及市防减救灾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
5.4.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办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县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减灾委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人武部根据县政府指示要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地广人稀的贫困地区和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及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县减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县减灾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受灾乡(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乡(镇)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
6.1.3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成立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2.5 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乡(镇)政府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县财政局审核并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乡(镇)政府应采取实地调查、 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收到乡(镇)政府关于本地的绩效评估情况报告后,通过联合应急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2.7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做好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2.8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抓好落实。
6.3.2 县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县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各乡(镇)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全县灾情评估情况,联合县财政局向上级应急、财政部门提出冬春救助资金申请。待资金下拨后,经县政府批准,制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5 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等问题。县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同时确保粮食供应。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各乡(镇)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县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5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全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 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工作。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2.4 加强救灾物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数据库,加强救灾物资信息化管理。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县发改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应用,配合省、市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指导乡(镇)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建设,确保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信息。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同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各乡(镇)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各乡(镇)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县减灾委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发改、卫生健康、林草、消防救援、气象、电业、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县减灾委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引导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
7.6.2 县减灾委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3 加强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不断提升平台能力。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加强与灾害救助相关的先进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
7.7.2 建立健全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全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借助各类媒体和“全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宣传有关灾害救助的法律法规和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将灾害救助相关知识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内容,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乡(镇)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县应急管理局应当结合重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各乡(镇)应及时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确保与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8.3.4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0年。孙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孙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孙政办规〔2022〕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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